而且国家和非政府组织之间也进行了非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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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zina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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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国家和非政府组织之间也进行了非常

Post by arzina221 »

上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召开了一次小组会议,讨论根据国际法在反恐和军事行动中使用武装无人机(遥控飞机)的问题。该小组会议是人权理事会第 27 届常会的一部分,该会议于上周结束。上周一举行的会议以专家小组、人权理事会成员(即各国)以及观察员之间的互动对话形式举行。我很荣幸被邀请主持这场非常有趣的小组讨论。小组成员包括联合国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 Christof Heyns、联合国人权与反恐问题特别报告员 Ben Emmerson QC、基本权利基金会法律总监 Shahzad Akbar、国际法学家委员会国际法和保护项目主任 Alex Conte 和宪法权利中心高级律师 Pardiss Kebriaei。联合国人权事务副高级专员弗拉维亚·潘瑟里主持了讨论。

不仅小组成员之间,有趣的意见交流。超过 20 个国家发言,包括联合国安理会所有常任理事国,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也发言。讨论涉及反恐和其他行动中定点清除的所有法律问题。特别是,讨论了规范武装无人机使用的适用法律框架,重点关注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 (IHL) 的适用性。在此背景下,讨论了与确定适用法律框架有关 马耳他资源 的实质性法律问题——例如暴力局势的分类(以确定 IHL 的适用性)和生命权的域外适用。然而,各国之间最重要的分歧可能涉及讨论和监督法律遵守情况的机构能力问题。这种分歧似乎反映了关于人权规范或国际人道法是否构成主要适用法律框架的一部分或主要适用法律框架的各种观点。一些国家(如美国、英国和法国)坚持认为人权理事会不是讨论使用武装无人机的适当论坛,而许多其他国家、观察员和小组成员则坚持认为理事会是讨论使用武装无人机的适当论坛。

讨论的很大一部分还涉及适用于无人机使用的人权和国际人道法规则。小组成员谈到了可能适用于无人机的生命权;国际人道法中关于瞄准的原则;以及其他可能适用的人权,如获得救济的权利。讨论的一个关键部分是关于无人机使用的责任。所有小组成员都谈到了国家根据国际人道法和人权法对有可信违规指控的案件进行调查的义务,以及与无人机操作透明度有关的义务。一些国家也提出了这个问题,其中一些国家寻求在披露与无人机操作有关的数据方面可以采用的最佳做法的例子。

此处提供了总结讨论情况的新闻稿,联合国网络电视上提供了 整个小组讨论的视频。开放社会基金会的 Christopher Rodgers 还撰写了一份关于公正安全会议的出色报告。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将向将于 2015 年初举行的人权理事会第 28 届常会提交一份关于此次讨论的报告。届时,该事项将返回理事会进一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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