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定于 2021 年 3 月 10 日至 11 日就这些提案进行下一次讨论,我认为,作为《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缔约方的世贸组织成员(该公约有171 个缔约国,其中最重要的是欧盟成员国,美国是该条约的签署国,因此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18 条,美国在违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宗旨和目的方面受到的禁止最低限度的限制),还承担着国际人权法规定的单独和不同的义务,除了世贸组织协定中的具体条约规定外,还必须将这些义务考虑在内。此外,——还必须考虑各自的义务,尊重、保护和实现发展权,其中包括不采取任何措施或行动,妨碍或阻止个人和人民贡献、享受和参与“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能够得到充分实现的经济、社会、文化或政治发展”[1986 年《发展权利宣言》第 1(1) 条],或根据即将出台的发展权利公约草案第 4 条更强烈地规定,个人和人民有权“参与、贡献和享受符合并基于所有其他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发展”。发展权对于发展作为世界贸易法的主要目标的意义尤为重要,特别是因为《世贸组织协定》序言中提到“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同时允许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最佳地利用世界资源”。
作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或签署国的 巴拿马资源 世贸组织成员的法律义务
参加 2021 年 3 月 TRIPS 理事会关于全球获取 COVID 疫苗的拟议 TRIPS 豁免的 WTO 成员必须首先牢记,他们已经承担着持续的国际法律义务,以确保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2(1) 条的规定开展国际合作:“尽其现有资源的最大限度,单独和通过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经济和技术合作,采取步骤,以期通过一切适当方法逐步实现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斜体为作者添加)。这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1(2) 条规定的明确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人民不得被剥夺其自身的生存手段。”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的低收入国家)的数百万人已经因 COVID 19 危机的影响而陷入极端贫困,如上图《经济学人》智库所示,全球疫苗接种和获得负担得起的有效 COVID 疫苗的多年人为推迟,显然将进一步剥夺发展中国家数百万人民的生存手段。全球疫苗接种和获取疫苗的延迟也阻碍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最高可达到的身心健康水平的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相关权利,例如受教育权和工作权,这两项权利都已在全球大流行中受到严重影响。(请参阅联合国特别报告员关于 COVID-19 对受教育权影响的报告,以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关于 COVID-19 对企业和工人影响的声明)。这正是为什么所有联合国特别报告员在2021 年 1 月 21 日的声明中一致强调必须“让所有人公平获得”新冠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