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家庭声称国家未能履行提供保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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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zina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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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家庭声称国家未能履行提供保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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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人权委员会公布了其对波蒂略·卡塞雷斯诉巴拉圭案的看法(目前仅提供西班牙语版本)。在这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中,委员会首次处理了国家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6 条(生命权)和第 17 条(家庭保护)保护个人免受环境恶化影响的义务问题。在此过程中,委员会遵循了几个区域人权机构的做法。该裁决可能有助于加强对环境保护作为人权保护要素的认识。

案件简要概述:本案由巴拉圭的两个农民家庭向委员会提交来文,他们因邻近的工业农场使用大量农药和杀虫剂而中毒。尽管存在禁止这种行为的法律规定,但国家没有采取任何重大措施来执行现有法律。由于中毒,一名家庭成员死亡,其他人被送往医院。此外,这些家庭的果树被毁,各种农场动物死亡,农作物严重受损。因为它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

保护环境是一项人权
最近,有关环境保护在人权保护背景下的作用的问题已提交给几个人权机制。最近,美洲人权法院 (IACHR) 有机会在其制度中定义环境保护的作用(参见此咨询意见)。它不仅发现享有健康环境是一项自主的权利,而且还指出任何权利都可能受到环境损害的影响(第 63、64 段)。

美洲人权委员会的立场比较宽泛,而欧洲人权法院则更为严格(例如López Ostra 诉西班牙案、Dubetska 等人诉乌克兰案以及最近的Cordella 等人诉意大利案)。欧洲人权法院一直表示,根据《欧洲人权公约》,自然保护权并不存在(Fadeyeva 诉俄罗斯案,第 68 段;Dubetska 等人诉乌克兰案,第 105 段),并给予各国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通过采纳并引用现有区域管辖权的要素,人权事务委员会已朝着寻找一项国际标准迈出了第一步,该标准规定了各国保护环境的义务范围,以履行其人权义务。

生命保障
2018 年 10 月,人权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生命权的第 36 号一般性意见。一般性意见的目的不仅 沙特阿拉伯资源 是总结委员会现有的判例,还试图为尚未提交委员会的案件提供复杂的解释指南。当然,这可以开启新的法律讨论(请参阅此处关于第 36 号一般性意见的其他有趣内容)。

关于各国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保护人民免受环境危害的义务,第 36 号一般性意见指出:

26. 保护生命的义务还意味着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解决可能对生命造成直接威胁或妨碍个人享有有尊严的生存权的社会普遍状况。这些普遍状况可能包括[…]环境退化[…]

62. 环境退化、气候变化和不可持续发展是对当代和后代享有生命权能力的最紧迫和最严重的威胁。因此,缔约国在国际环境法下的义务应体现在《公约》第六条的内容中,缔约国尊重和确保生命权的义务也应体现在它们在国际环境法下的相关义务中。履行尊重和确保生命权、特别是有尊严地生活的义务,除其他外,取决于缔约国为保护环境和防止公共和私人行为者造成的损害、污染和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因此,缔约国应确保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制定和执行实质性环境标准,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就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与相关国家进行磋商,向其他有关国家通报自然灾害和紧急情况并与其合作,提供适当的环境危害信息渠道,并适当注意预防性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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