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但检察官处理了袭击比例性的实际问题。他得出的结论是,即使克莱因预计会有平民伤亡,袭击仍将是比例性的,因为在形势的巨大压力下,他选择了最局部的袭击,使用数量和尺寸最少的炸弹。
第五,检察官驳斥了克莱因未允许美国飞行员在轰炸前采取预防措施的指责。他辩称,由于克莱因合理地假设卡车附近没有平民,因此他没有义务提前发出警告。
最后,谈到交战规则,检察官表示交战规则不适合限制国际人道法下的授权,因为它们没有外部有效性。因此,只要军事行动符合国际人道法,违反交战规则就不会产生刑事责任。
评论与批评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联邦检察官的裁决包含大量有趣且有争议的发现。由于篇幅有限,我将仅讨论其中两个。
首先也是最根本的是将阿富汗局势定性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遗憾的是,我们不知 尼日利亚资源 道这一决定的原因,因此我们只能推测,正是塔利班的实力不断增强,以及冲突的激烈程度不断增加,才导致检察官最终得出结论,认为已经满足了《日内瓦公约》第 3 条的门槛。最后,我认为他对冲突的定性是正确的,但也并不太令人惊讶:它符合总体趋势,不仅在国际社会如此,在德国也是如此(在最近的政府声明中,德国外交部长 Guido Westerwelle 已经表示,德国政府将阿富汗局势视为武装冲突。)随着联邦检察官的决定,我们现在看到司法机构确认了这一趋势。
其次,我想谈谈检察官对克莱因和威廉的刑事责任的实际决定,这个决定乍一看似乎正确,但实际上并非没有缺陷。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检察官强调,比例性的确定取决于对德国士兵的事前评估。因此,即使后来证明袭击是不成比例的,也不会改变克莱因和威廉的刑事责任。这是令人信服的,甚至对刑事律师来说似乎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很明显,没有人可以为在行动时无法预见的行动结果受到指责或追究刑事责任。联邦检察官强调这一点仍然很重要,因为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估之间的差异似乎是决定此类行动的比例性问题时持续存在误解的根源。
从事前角度来看,假设联邦检察官正确地判定克莱因和威廉都不知道卡车附近有平民,并且他们已经用尽一切手段来清理现场,那么确实很难看出他们应该为悲剧性的伤亡负责。但是,我认为克莱因至少可能仍需承担刑事责任:不是因为他错误地认为自己只是在袭击塔利班,也不是因为没有充分调查情况,而是因为他在袭击前没有发出事先警告。《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57(2)(c) 条明确规定了“对可能影响平民的袭击应发出有效的事先警告,除非情况不允许”的义务。虽然违反这一义务并不严重违反《公约》,因此不构成战争罪,但根据普通刑法,它很可能作为疏忽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