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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论点的问题所在以及其失败之处在于

Posted: Tue Mar 25, 2025 4:50 am
by arzina221
嵌入军事人员的行为应归咎于派遣国还是接受国?

正如罗布·麦克劳克林 (Rob McLaughlin) 所指出的,英国是否应对英国嵌入人员的行为负责,以及这些人员是否以英国武装部队的身份行事,将取决于国际法委员会 (ILC)《国家责任条款》(2001) 第 6 条所规定的规则的适用:

“一国置于另一国支配的机关,如果是在行使受其支配国家的政府权力时采取的行动,则该机关的行为应根据国际法视为前一国的行为”。

在对第 6 条(第 1 款)的评论中,国际法委员会指出,该规则适用于“一个国家的机关,其行为完全是为了另一个国家的目的和代表另一个国家,其行为完全属于后者。”英国声称,这就是本案的情况。声称英国飞行员在美国指挥系统的指示或命令下驾驶美国或加拿大飞机进行空袭时,完全是为了美国或加拿大的目的和代表美国或加拿大,这似乎并不夸张。

然而,,国际法委员会的评论也指出:

“该机构不仅必须被指定履行其受托国所赋予的职能。在履行受托国赋予的职能时,该机构还必须与受托国的机构协同行动,在其专属指导和控制下行事,而不是按照派遣国的指示行事,”第 2 款

事实上,评注第 3 段指出,“如果 [ 派遣到另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 ] ……仍在派遣 立陶宛资源 国的权力之下,则他们行使该国政府权力的某些部分,而不是接受国政府权力的某些部分。”

那么必须要问的问题是,英国人员是否完全受美国/加拿大的指挥和控制,还是仍然受派遣国的管辖? Rob 已经指出:

“在战术作战司令部军事人员方面,各国通常不向其他国家提供‘独家’指挥和控制权。事实上,越来越多的法理学承认,各国保留——如今实际上始终保留——对其军事人员的‘全面指挥权’,无论在任何时候是谁向他们下达作战命令(这是作战指挥权的问题,或者更常见的是作战控制权的问题)。”

在这一特定案件中,有证据表明,尽管英国人员在美国的行动指挥/控制下行事,但仍处于英国的管辖之下。英国国防大臣在议会声明中表示:

“让我明确交战规则。就空袭而言,嵌入的飞行员必须遵守东道国的交战规则,也必须遵守英国法律和武装冲突法。当东道国的交战规则比我们的规则宽松时,嵌入的飞行员也必须遵守我们的规则。”

换句话说,在本案中,英国保留了对涉案人员甚至涉案行为的权力(只要英国人员必须遵守英国的交战规则)。如果英国保留控制该行为的权力,那么该行为就不能被视为受外国的独家控制。因此,这种行为仍然归于英国(即使它也可能归于外国)。在这种情况下,英国是按照国际法行事的。

尽管这一国际法要点不一定能决定是否适用宪法公约的国内法问题,但它应该为讨论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