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特拉斯堡于 1987 年就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3 条作出了第一项裁决(Mathieu-Mohin 和 Clerfayt 诉比利时案,申请编号 9267/81,1987 年 3 月 2 日),此后,关于这一主题的斯特拉斯堡法理学已十分丰富,又因两项重要裁决而更加丰富,即Tanase 诉摩尔多瓦案(申请编号 7/08,2010 年 4 月 27 日)和Aliyev 诉阿塞拜疆案(申请编号 18705/06,2010 年 4 月 8 日),这两项裁决值得一并审议。
《欧洲人权公约》对明确贯穿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解释和适用的民主原则的重要性做出了越来越深刻 澳大利亚电报号码数据 的贡献,并强调了《第一议定书》第三条所保证的“自由选举权”的核心地位,有力地主张选举程序必须旨在通过普选手段确定人民的意愿。然而,该条款所规定的权利并不是绝对的,各国在定义选举制度的技术要素方面保留其(主权)自由裁量权。此外,历史政治和社会背景有助于赋予这些技术要素重要的价值细微差别,使历史突然陷入对政治代表技术的反思。事实上,这些判决的独特之处在于解释学路径中使用了历史语境论证。
在第一个案件(Tanase 诉摩尔多瓦)中,申请人是两名拥有摩尔多瓦和罗马尼亚双重国籍的个人,Alexandru Tanase 先生和 Dorin Chirtoaca 先生,他们投诉摩尔多瓦立法违反了第一议定书第 3 条,该立法规定放弃双重国籍才能获得选民资格。法院承认政府提出的“历史原因”的有效性(我们稍后会再次讨论),并关注拥有双重国籍的候选人对国家公共事务的奉献精神,但发现该立法的批准时间顺序存在异常,并逐点否定了政府的论点的合法性。事实上,该法规只是在2008年的选举改革中才被引入,而不是在1991年宣布独立时。只有在后一种情况下,这样的法规才可以被配置为保护法律体系的合法工具,因为担心国家机构的大门会向拥有多重国籍的公民敞开。相反,在第二种情况下,法律更多地具有对个人权利和“人民对选民的选择自由表达意见”的不成比例和过度限制的特征。因此,基于上述论点,法院驳回了摩尔多瓦政府的理由,并承认其违反了《公约第一议定书》第3条,因为其过度且不合法地限制了候选人的参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