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时,人们可能会合理地问,坚持机械地减少行为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掩盖了对同性恋生活方式的偏见、厌恶或难以掩饰的污名化。 :此外,在裁决中使用的语言中,似乎有可能发现这方面的重要信号:除了先例的选择之外——再想想“与公牛性交”的案例,但更重要的是,在众多将审查规则应用于针对未成年人的性暴力案件的案例中——特别是在裁决的最后有一句话,其中法院对德里高等法院使用比较提出了批评,指责其“急于保护所谓的 LGBT 人士的权利”(第 93 页)。使用“所谓”这一表述,加上所援引先例的完全异质性——这些先例将非常不同 尼日利亚电报号码数据 性行为放在同一水平,而忽略了同性恋者的具体生存条件(事实上,人们不知道他应受谴责的行为等同起来)——充分说明了最高法院对同性恋问题的敏感程度。
另外两个论点,本质上都是为了“掩盖”对艺术的拯救而提出的。 《刑法》第 377 条。
首先,“隐私”和“尊严”的“相对”概念(第 85 页及后续页),即将后者纳入与其他宪法相关价值观和原则的平衡操作中的无限可能性。现在,如果尊严原则的相对性或“可衡量性”特征是欧洲学说和法学中的一种习得——尽管存在争议,但相当常见(参见 Ridola 的《欧洲宪法文化中的人的尊严和“自由”原则》,载于 Giappichelli 的《比较法和欧洲宪法》,第 77-138 页),那么毫无疑问,在进行此类平衡操作时,必须谨慎行事,并采取批判性的方法,关注所涉及的生活状况的具体性。从这个角度来看,在性问题的自决权和多数人的道德之间不加批判地进行平衡似乎非常值得怀疑,几乎就像是——呼应鲍尔斯诉哈德威克案,在该案中斯卡利亚提出了 反对意见劳伦斯诉德克萨斯案(而且其中一方在其简报中明确提到了这一点)——法院想要将多数人的道德辩护资格视为“合法的国家利益”(参见第 85、87、90 页)。
最后这一点与法院用来“掩盖”其立场的第二个论点密切相关,即对法官使用比较法进行批判性审查,同时高度关注社会和文化背景(第 93 页及后续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