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事实上不仅放任了亚洲开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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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zina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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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事实上不仅放任了亚洲开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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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诸行政法庭之前,可以诉诸内部审查机制,包括监察员和调解程序,行政法庭的成员由董事会任命,符合行政法庭的章程和独立公正原则。委员会注意到,行政法庭审议了提交人的个人诉求,并根据现有证据,通过合理的决定得出结论,认为不需要进行口头听证或证人证词,并认定她的诉求没有得到充分证实”[第 9.8 段]

人权委员会通过这一,也放任了其他国际组织,这些组织的内部司法机制设计不当,不完全独立和公正。委员会可能不愿更认真地对待司法独立,因为它可能不想打开个人对此类机制的投诉之门。考虑到国际组织在公平审判和司法独立方面普遍存在的结构性缺陷,这可能是已经负担过重的委员会的战略举措(请注意,作为一种症状,委员会花了六年时间才决定手头的案件)。然而,从机构的角度来看,这种动机可能是可以理解的,但委员会却错过了加强国际法治的机会。至少,它应该详细讨论有 斯里兰卡资源 关亚洲开发银行独立性的所谓问题,不仅要为手头的案件提供适当的司法独立保护,还要向其他国际和地区司法机构展示如何有效地保护这一重要价值和权利。在此,委员会的期望是提供一项实质性标准,规定内部司法机制在独立性和公正性方面的要求。

相反,委员会并没有认真对待其司法独立的标准。第 32 号一般性意见指出:

“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的职能和权限无法明确区分,或者行政部门能够控制或指挥司法部门的情况与独立法庭的概念不相容。有必要保护法官免受利益冲突和恐吓。”

上述关于任命 ADBAT 法官的问题必须根据这一标准来解决。此外,委员会还应考虑到那些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和公众对独立性和公正性的看法。委员会在其第 32 号一般性意见中承认,“法庭还必须在合理的观察者看来是公正的”。如果委员会将这一标准应用于当前案件,它就必须特别关注申请人在本决定中报告的事件,即 ADBAT 成员与 ADB 管理层之间的司法外活动和个人接触。委员会没有妥善处理司法独立的这些方面和其他方面,尽管强调司法独立“在所有社会中都占有重要地位”,但并没有公正地对待这一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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