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爆发和传播似乎满足了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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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zina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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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爆发和传播似乎满足了这要求

Post by arzina221 »

这是一个正在发生的事件,对世界人口构成了严重危害的迫在眉睫的威胁。基本再生数 ( R 0 )一致认为大于 1,这意味着平均每个感染者都可能将病毒传播给不止一个人,前提是假设人群易受感染(在疫情开始之前,不太可能有人在免疫上免受病毒侵害,因此可以安全地假设每个人都易受感染)。目前的病死率 (CFR) 估计值,即估计的可能死于该疾病的感染者比例,几乎一致高于 0.5%。有估计认为,对于特定人群来说,CFR 要高得多(见此处、此处和此处)。然而,这些估计值仍然是暂定的,原因之一是无症状病例或症状轻微的患者可能不会接受检测,因此不会被发现。感染的快速蔓延,加上潜在的高死亡率且尚不确定,对民众构成了严重危害。

第二,危险必须威胁到“基本利益”。第 25 条并不要求这是援引该诉求的国家的基本利益,因此它可能是国际社会的基本利益,也可能是其他国家的基本利益。评注解释道(§15),利益是否基本是一个相对问题,所依赖的利益“必须优先于所有其他考虑因素……在合理评估相互竞争的利益后,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集体利益”(§17)。正如世卫组织总干事决定将此次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表明的那样,COVID-19 疫情对一国境内个人的健康和生命构成了严重威胁,但至关重要的是,也对其他国家构成了威胁。它还对卫生服 俄罗斯资源 务的持续运作构成了威胁。例如,一国人民的福祉和公共服务的持续运转已被视为投资条约仲裁中的“基本利益”(见National Grid v Argentina,§245)。当然,这一认定受到受损利益性质的影响,但似乎可以安全地假设,在大多数情况下,个人的福祉,尤其是保障他们的生命安全,将是一项基本利益。

第三,该行为不得“严重损害”另一个国家或整个国际社会的基本利益。如前所述,投资法庭已欣然接受,一国对其人民福祉的利益重于投资者母国的利益(或投资者自身的利益)。当受损利益受到人权法保护时(如果适用紧急避难请求),平衡可能会有所不同。检疫和隔离措施限制了个人的行动自由和集会自由等(请参阅此处)。可以说,这些措施并没有严重损害这些权利所保护的利益,因为它们只是临时措施,而这些权利在大多数人权制度中都是可以减损的。话虽如此,每个案件都需要根据所涉及的相关利益进行独立评估。

第四,国家行为必须是在国家采取相关措施时保护基本利益免受即将发生的损害的“唯一方法”。如果有其他(合法)方法应对威胁,即使这些方法成本更高或不方便,该诉求也将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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