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基础设施和交通部长于 2020 年 4 月 7 日颁布的第 150 号部际法令,经与外交部长、内政部长和卫生部长协商后确定:
在新冠病毒传播导致的整个卫生紧急状态期间,对于悬挂外国国旗的海军部队在意大利 SAR [搜索和救援] 区外进行的救援情况,意大利港口将缺乏根据《汉堡搜索和救援公约》的定义被归类为“安全地点”的必要条件。
简而言之,该法令旨在阻止所有由悬挂非意大利国旗的非政府组织救出的“遇难者”(特别是移民和寻求庇护者)登陆意大利港口。
从法律上讲,这一从政治上讲,是为了保护公众健康。预防效果有三方面:第一,避免可能被感染的移民引发新的疫情;第二,防止已经超负荷的国家卫生系统进一步负担;第三,保护移民自身的健康,由于目前的危机,他们在意大利无法获得足够的医疗服务。
尽管有这些前提,人们仍然对该法令的合法性及其与人权法的兼容性表示严重怀疑。
首先必须指出的是,包括意大利在内的所有沿海国家都有义务营救和协助海上遇险人员。这一义务反映了国际习惯法,并经意大利最高法院确认,通过意大利宪法第 10 条第 1 款直接适用于意大利法律秩序。意大利还加入了一系列规定相同义务的国际条约,例如 1974 年《保护海上人命公约》(第五章第 15 条)和 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第 98 条)。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19 条明确规定,如果船舶从事违反移民 卡塔尔资源 法或卫生法的人员卸船活动,则可视为船舶危害安全。该法令的序言部分顺便提到了这项规定,以证明禁止登陆是合理的。但是,如果在没有进行医疗检查的情况下自动拒绝相关人员上船,则不能假定他们会对健康构成威胁。此外,无论是字面解释还是系统解释都表明,第 19 条不能被理解为救援义务的例外。
根据 1979 年《海上搜寻救助公约》(SAR)及其 2004 年修正案,救援义务并不仅限于救出海上遇难者,还包含将他们送至“安全地点”的附加义务,即:
救援行动被认为终止的地点……幸存者的生命安全不再受到威胁,并且他们的基本人类需求(如食物、住所和医疗需求)能够得到满足(《救援区海上获救人员待遇指南》,第 6.12 段)。
该法令本身基于这样的前提:“获救人员……应确保其生命不受威胁、基本需求得到满足并获得基本服务”。因此,救援义务并未随着登船而结束,而登船当然不能算作提供医疗和基本服务的安全场所。
意大利最高法院也确认了这一观点:海上船舶不能被归类为“安全地点”,因为“它不仅容易受到恶劣天气事件的摆布,而且也不能确保尊重获救人员的基本人权”(刑法第三部分,判决号 6626/20)。为了进一步确认,法院回顾了欧洲委员会 2011 年 6 月 21 日第 1821 号决议(海上拦截和救援寻求庇护者、难民和非正常移民),根据该决议,“‘安全地点’的概念不应仅限于对人员的身体保护,还必然包括尊重他们的基本权利”(第 5.2 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