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芝加哥公约解决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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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zina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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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芝加哥公约解决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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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新冠肺炎发展成为全球危机以来,学者们一直在争论起诉中国在疫情蔓延中所扮演的角色的可能性(例如见此处)。在国际层面,学者们已经确定了若干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最著名的是世卫组织《国际卫生条例》(IHR)第 6 条和第 7 条(见此处、此处和此处),并为国际法院(ICJ)的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提供了论据(见此处和此处)。对于中国来说,这尤其棘手,因为中国历来不愿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然而,可能还有另一条途径将这个问题提交国际机构甚至国际法院:《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这项多边条约也称为《芝加哥公约》,于 1947 年生效,为民用飞机的国际运营制定了原则。它还成立了一个国际组织,即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CAO),这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公约》第十八章(第 84-88 条)载有关于《公约》解释或适用的强制性争端解决程序。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是该组织的执行机构,有权对此类争端作出裁决。当理事会发现一个国家“违反”其义务时,第 88 条授权其暂停该 秘鲁资源 国在国际民航组织大会的投票权。各方可以就理事会的决定向国际法院或仲裁庭上诉(第 84-85 条)。然而,理事会只有在争​​端“无法通过谈判解决”时才有管辖权(《芝加哥公约》第 84 条)。国际法院关于其他公约中类似措辞条款的判例表明,此类措辞并不是指假设无法达成和解,而是指各国需要至少进行“真正的谈判尝试”(格鲁吉亚诉俄罗斯,初步反对意见,第 157 段)。

从《公约》批准到几年前,各国仅使用过《公约》的正式争端解决程序五次。其中四起案件涉及根据《芝加哥公约》和相关的《国际航空过境协定》限制飞越权(印度/巴基斯坦[1952]、英国/西班牙[1967]、巴基斯坦/印度[1971]和古巴/美国[1998]),而一起案件则挑战了飞机噪音限制(美国/十五个欧洲国家[2000])。所有这些案件都在理事会就案情做出决定之前以非正式方式得到解决。

近来,案件数量有所增加。2016 年,巴西就 2006 年巴西和美国飞机相撞事件向理事会提起诉讼;2017 年,卡塔尔就巴林、埃及、沙特阿拉伯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飞行限制向理事会提起两起诉讼。在理事会驳回被告的初步反对意见后,被告向国际法院就管辖权裁定提起上诉,该案至今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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