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区分原则而言,所有不属于冲突一方国家武装部队或有组织武装团体成员的人都是平民,因此有权受到保护,免受直接攻击,除非他们直接参与敌对行动。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有组织的武装团体构成冲突非国家一方的武装部队,仅由其持续职责为直接参与敌对行动(“持续战斗职责”)的个人组成。
根据这一分析,只有那些具有持续战斗职能的塔利班成员,即其在组织中的职能是参与敌对行动的塔利班成员,才可被视为合法目标。如果毒枭不具备这种职能,他将不是合法目标。
然而,塔利班成员或毒枭在直接参与敌对行动时仍可能成为攻击目标。这或许就是美国参议院外交关系报告中所说的,选定的目标可能在战场上被杀或被俘。然而,“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概念并没有那么明确。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最近发布的《关于直接参与敌对行动概念的解释性指导》 在某种程度上提供了这种明确性。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工作指导 V(2) 指出:
“该行为与可能因该行为造成的损害或因该行为构成其组成部分的协调军事行动造成的损害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认为,一个因果步骤造成。无论是否同意这一特定定义,显然直接参与意味着构成参与的行为(或该行为所属的行动)对敌方人员或设备造成实际损害。参与敌对行动的行为与一般维持战争努力的行为之间存在区别。这一区别至关重要,因为武装冲突国家的许多活动可能用于维持战争努力。允许参与战争维持努力的任何人成为直接目标,就是允许无限制战争——几乎每个人都可能成为目标。这将是一个倒退的举动。尽管他们的活动可能令人遗憾,但国际人道法不允许仅仅因为他们贩毒和资助叛乱而针对贩毒者。要将这个人视为直接参与敌对行动,还需要更多。以色列最高法院在“定点清除”案(第 35 段)中承认,向交战方提供经济援助并不构成直接参与敌对行动。
对于打击目标而言,贩毒者是否从事非法活动并不重要。他们现在成为打 挪威资源 击目标的原因不是他们的活动非法,而是他们的行为的后果——为敌对一方提供资金。从这个角度来看,他们的活动与任何行业(比如石油或制造业)高管的活动没有什么不同,这些行业为交战国提供了大部分收入。尽管有些人认为(并且仍然认为)与战争维持行业相关的工厂和物体是合法目标,但我不记得过去有人认为与这些行业相关的个人是合法目标。事实上,
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阿富汗的罂粟农场和将罂粟糊制成海洛因的毒品实验室是否是合法目标。就国际人道法而言,相关问题是:(i)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是否禁止以平民目标为目标;(ii)属于塔利班成员或资助塔利班的毒品相关目标是否是军事目标。虽然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习惯国际法研究(规则 7)指出,禁止攻击平民目标的规定也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但值得注意的是,第二附加议定书中没有包含这样的禁令。此外,虽然《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 8(2)(b)(ii) 条规定,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故意以平民目标为目标是战争罪,但第 8 条并未规定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此类行为是战争罪。
即使禁止以民用物体为目标的规定适用于阿富汗武装冲突,但问题是,为交战方提供资金的物体是否属于军事目标。用《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52(2) 条的措辞来说,问题在于这些物体是否“对军事行动作出了有效贡献”。美国认为,只要物体“有效地促进了敌人的作战/维持战争能力”,它们就是合法目标(《海军作战法指挥官手册注释补编》,第 5.3.1 和 8.2 段,国防部 2003 年军事委员会指令 2 号重申了这一点)。这种解释过于宽泛,学者和其他国家都反对这种解释。一般认为,物体对军事行动的贡献包括对一般军事行动的贡献,但物体与军事行动之间必须有密切的联系。物体为军事行动提供资金这一事实还不够。否则,在武装冲突期间,所有为国家创造税收的设施/行业都可能遭到袭击。这意味着几乎所有与经济生产相关的物体都可能遭到袭击。采取这种方法将极大地扭转除美国以外的北约盟国的立场——他们迄今为止尚未采取这种方法。同样,就国际人道法禁止以民用物体为目标而言,有关物体是否被用于非法活动并不重要。以民用物体为目标的原因是它为叛乱提供了资金,换句话说,它是维持战争的手段。如果这是允许的,那么合法活动也是允许的,这将是令人遗憾地重返全面战争政策。